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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24民初2224号原告: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信用代码:×××。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西里58栋。负责人:孙连生,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范俊杰,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卢龙镇航顺花园小区1-3-102号,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力江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翁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