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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6民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湖与被告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湖,高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6民121号原告:李洪湖,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高洪波,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李洪湖与被告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洪湖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湖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高洪波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洪湖负担。审判员 乔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埠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