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民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湖与被告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湖,高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6民121号原告:李洪湖,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高洪波,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李洪湖与被告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洪湖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湖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高洪波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洪湖负担。审判员 乔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埠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