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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马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620号原告王某,女,193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刘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马某,女,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