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马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620号原告王某,女,193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刘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马某,女,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