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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光诚与安仁祥追偿权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光诚,安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丁光诚,男,1959年3月出生,回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吴忠市利通区明珠园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590302201X。被执行人:安仁祥,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吴忠市利通区阳光娇子C区9号楼1单元801室,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6901280338。本院在执行丁光诚与安仁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丁光诚要求安仁祥返还借款本息2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37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仁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仁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