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曹忠新与陈圣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新,陈圣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曹忠新,男,生于1973年4月22日,汉族,个体建筑。被执行人:陈圣运,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忠新与被执行人陈圣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圣运支付申请人曹忠新工程款1004747.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22元,执行费12517元。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曹忠新与被执行人陈圣运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一、将陈圣运所有的七套房屋折价985845元给曹忠新。二、剩余18902.2元由被执行人陈圣运自行支付给申请人曹忠新。三、案件受理费6922元,执行费12517元由申请人曹忠新承担。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圣运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新港管理处望江路居委会二组的七套房屋折合人民币985845元抵偿给申请人曹忠新(靠大路边1单元左侧1、2、3楼房屋三套;2单元2楼、3楼左右两侧四套)。二、申请人曹忠新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