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行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河山、方红章等与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河山,方红章,侯民强,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初272号原告方河山,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方红章,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侯民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王恒松,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薛河川,职务局长。原告方河山、方红章、侯民强不服被告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河山、方红章、侯民强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河山、方红章、侯民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河山、方红章、侯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河山、方红章、侯民强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