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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志明与陈爱民、史兰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明,陈爱民,史兰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788号原告:杨志明,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爱民,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史兰卿,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杨志明为与被告陈爱民、史兰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爱民、史兰卿归还原告杨志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5年10月29日起,另外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0.5%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民、史兰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陈爱民向原告杨志明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2014年12月31日,被告陈爱民向原告杨志明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被告陈爱民、史兰卿于198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4日协议离婚,2016年4月25日复婚,本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借款出借后,被告陈爱民、史兰卿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爱民、史兰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志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5年10月29日起,另外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均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被告陈爱民、史兰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