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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加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加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216号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路世纪花园F1-10号。法定代表人:潘红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加勤,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加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羊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