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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顾楠与陈雨、杜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楠,陈雨,杜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1803号原告:顾楠,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陈雨,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杜妍,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顾楠与被告陈雨、杜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楠、被告陈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分多次向两被告陆续提供借款11861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明确上述事实。截至2016年9月20日,被告仍有本金60万元及利息2万元未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6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还款,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特具状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陈雨对顾楠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予以认可。杜妍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4日、6月2日、10月11日,顾楠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陈雨借款13.41万元、9.4万元、30万元和现金5万元。2014年5月7日,顾楠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陈雨借款20万元。2015年1月22日、1月30日、8月14,顾楠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陈雨借款5万元、20万元、15万元。2015年9月25日、10月5日、10月26日,顾楠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陈雨借款1万元、2.3万元、2.5万元。上述陈雨累计向顾楠借款123.61万元。顾楠与陈雨对借款利息进行了口头约定,利率标准已经双方确定。陈雨还款情况如下:2013年9月12日、12月18日还款5万元、10万元。2014年1月4日、1月13日、4月13日、4月15日、6月8日、7月8日、8月11日、9月10日、10月12日、11月12日、12月16日还款5万元、2.85万元、5万元、7.85万元、1.5万元、1.35万元、1.35万元、1.35万元、1.35万元、1.35万元、11.35万元。2014年6月8日至7月8日期间以现金方式偿还本金2万元。2015年1月9日、2月15日、3月11日、4月10日、5月19日、9月10日、11月21日还款1.05万元、1.05万元、1.05万元、1.05万元、10.425万元、0.75万元、3万元。2015年3月,陈雨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016年9月20日,顾楠与陈雨对2013年至2015年期间借款进行结算,并由陈雨向顾楠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陈雨仍欠顾楠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万元。上述事实,由顾楠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明细查询单,陈雨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陈雨向顾楠借款的事实,由顾楠提供陈雨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明细查询单予以证明,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陈雨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顾楠主张陈雨偿还尚欠借款本金60万元、借期内利息2万元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陈雨予以认可,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雨与杜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金额问题。经本院核实,仅2013年1月24日至2014年5月7日期间借款77.81万元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陈雨已经偿还的款项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利息部分应当作为本金扣除,扣减规则为以陈雨付款日为基准日,所付款项按照先息后本和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原则,若有剩余,则冲抵借款本金,以此类推。具体计算如下:2013年1月24日、6月2日的借款本金13.41万元、9.4万元,合计为22.81万元(未约定利息),2013年9月12日、12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10万元和2014年1月4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共计2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81万元(22.81万元-20万元);截止2013年10月11日的借款本金为37.81万元(2.81万元+35万元、约定月息2.5分),自2013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4年1月13日利息为29933元(37.81万元×2.5%÷30×95天),尚欠本金37.81万元、利息1433元(29933元-28500元);自2014年1月14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3日利息为28358元(37.81万元×2.5%÷30×90天),尚欠本金为357891元【37.81万元-(5万元-1433元-28358元)】;自2014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5日利息为596元(357891元×2.5%÷30×2天),尚欠本金为279987元【357891元-(78500元-596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6日利息为4900元(279987元×2.5%÷30×21天),尚欠本金279987元、利息4900元;截止2014年5月7日借款本金为479987元(279987元+2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自2014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8日利息为15840元(479987元×3%÷30×33天),尚欠本金479987元、利息为5740元(4900元+15840元-15000元);自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8日利息为14400元(479987元×3%÷30×30天),尚欠本金459987元【479987元-2万元(顾楠自认于2014年6月8日至7月8日期间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为6640元(5740元+14400元-13500元);自2014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11日利息为15640元(459987元×3%÷30×34天),尚欠本金459987元、利息为8780元(6640元+15640元-13500元);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利息为13800元(459987元×3%÷30×30天),尚欠本金459987元、利息为9080元(8780元+13800元-13500元);自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12日利息为14720元(459987元×3%÷30×32天),尚欠本金459987元、利息为10300元(9080元+14720元-13500元);自2014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利息为14260元(459987元×3%÷30×31天),尚欠本金459987元、利息为11060元(10300元+14260元-13500元);自2014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6日利息为15640元(459987元×3%÷30×34天),尚欠本金373187元【459987元-(113500元-11060元-15640元)】;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9日利息为8956元(373187元×3%÷30×24天),尚欠本金371643元【373187元-(10500元-8956元)】;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利息为13751元(371643元×3%÷30×37天),尚欠本金371643元、利息为3251元(13751元-105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日利息为5203元(371643元×3%÷30×14天),尚欠本金321643元【371643元-5万元(顾楠自认2015年3月偿还本金)】、利息8454元(3251元+5203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1日利息为3538元(321643元×3%÷30×11天),尚欠本金321643元、利息1492元(8454元+3538元-10500元);自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0日利息为9650元(321643元×3%÷30×30天),尚欠本金321643元、利息642元(9650元+1492元-10500元);自201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利息为12544元(321643元×3%÷30×39天),尚欠本金230579元【321643元-(104250元-12544元-642元)】;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利息为26286元(230579元×3%÷30×114天),尚欠本金230579元、利息为18786元(26286元-7500元);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1日利息为16371元(230579元×3%÷30×71天),尚欠本金230579元、利息为5157元(30000元-18786元-16371元)。经过核算截止最后一笔还款日期即2015年11月21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借款本金为230579元、利息为5157元。因陈雨是在顾楠放弃部分债权基础上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的60万本金及2万元利息借条,故本院认定陈雨与杜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借款本金为230579元、利息为5157元。关于杜妍是否应当对与陈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杜妍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支出或者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亦未举证证明陈雨与杜妍之间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故本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借款应当属于陈雨与杜妍的夫妻共同债务,杜妍应当对陈雨所欠顾楠的发生在其与陈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楠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杜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30579元及利息5157元(之后利息以本金2305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与被告陈雨向原告顾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顾楠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00元,由被告陈雨负担6934元,由陈雨、杜妍共同负担38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吴群霞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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