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水县浩锦副食经营部与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县浩锦副食经营部,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彭水县浩锦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青龙路124号附3号。主要负责人邢军强,该经营部实际经营人。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负一楼、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5294927E。法定代表人毛晓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水县浩锦副食经营部依据(2016)渝0243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4494.45元并退还质保金5000元,共计69494.45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68.5元、执行费942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关闭,未从事经营活动。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货款64494.45元并退还质保金5000元,共计69494.45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68.5元、执行费942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水县浩锦副食经营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