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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昌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君。上诉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其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910号民事裁定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代双审判员  石 俊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