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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498号原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湘江路755号。法定代表人:费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38号(浒关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勇康。原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苏州市德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