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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开发区大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清温、被告季淑华、被告季清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大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737号原告:烟台开发区大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被告:季某甲,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被告:季某乙,女,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被告:季某丙,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大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烟台开发区大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大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