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953号原告: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高农大厦B座22、23楼。法定代表人:黄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勇,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世界贸易大厦56层19-22B。代表人:郭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11号楼11-4幢264。法定代表人:祝德兆。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杜厚胜人民陪审员 李红琳人民陪审员 王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许加强书 记 员 颜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