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伦斌与蒋懿兰、姚双娇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伦斌,蒋懿兰,姚双娇,蒋万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谢伦斌,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被执行人蒋懿兰,女,199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姚双娇,女,汉族,1974年4月3日生,住湖南涟源市。被执行人蒋万疆,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伦斌与被执行人蒋懿兰、姚双娇、蒋万疆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限被执人蒋懿兰、姚双娇、蒋万疆退还申请执行人谢伦斌订婚礼金24000元,2、本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蒋懿兰、姚双娇、蒋万疆共同负担,3、本案申请执行费267.87元,由蒋懿兰、姚双娇、蒋万疆共同负担。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身体不佳,经济不景气,资金困难,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伦斌与被执行人蒋懿兰、姚双娇、蒋万疆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映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