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春林申请执行沐全胜、刘明珍、沐昌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林,沐全胜,刘明珍,沐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林。被执行人:沐全胜。被执行人:刘明珍。被执行人:沐昌友。关于申请人王春林与被执行人沐全胜、刘明珍、沐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皖182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沐全胜、刘明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春林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沐昌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沐全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然上述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下半年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再次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两被执行人沐全胜、刘明珍经营玩具厂不善,欠下较多债务,被执行人沐全胜与沐昌友均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与联系方式不明,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相关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巢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