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卫萍、唐军、唐海燕、向勇、唐元礼与被执行人王腊英、张家界肉联畜牧屠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用让、王大林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保47号关于申请人龙卫萍、唐军、唐海燕、向勇、唐元礼申请诉讼保全被执行人王腊英、张家界肉联畜牧屠宰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用让、王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7民初117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卫萍、唐军、唐海燕、向勇、唐元礼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向用让的证号为C*的采石场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用让在永顺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有证号为C*的采石场,该采石场许可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27日止,现该证已经过期,据生效裁定我院已经对被申请人向用让的证号为C*的采石场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依据(2017)湘3127民初117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冻结被执行人向用让在永顺县国土资源局登记的证号为C*的采石场。本院已经执行实施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7执保4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