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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广饶县悦承工贸有限公司,杨宝勇,雷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工业园8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花官村。法定代表人王培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宝勇,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雷新玲,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杨宝勇、雷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75900元,案件受理费为70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雷新玲在中国银行广饶孙武路支行账号为21×××29中的存款20075900元(实际控制0元),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为70×××62中的存款20075900元(保证金存款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杨宝勇在中国银行北京北大支行账户为32×××25中的存款2075900元(实际控制0元),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为16×××42中的存款20075900元(实际控制169.52元)、未发现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新玲与杨宝勇名下共有的不动产一处,2017年5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广工商抵登字(2017)00045号、广工商抵登字(2012)0161号、广工商抵登字(2014)0167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0189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030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广工商抵登字(2011)0044号、广工商抵登字(2015)0174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04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3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审判员  刘广明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