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9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学敏与林州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锡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敏,林州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锡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405号原告:朱学敏,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杨云水。被告:赵锡昌,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朱学敏与被告林州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锡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朱学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学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学敏负担。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