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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7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勇与田伟、邹三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田伟,邹三周,李紫阳,王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136号原告:张勇,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田伟,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邹三周,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紫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坤明,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田伟、邹三周、李紫阳、王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