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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攸县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株洲诚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株洲诚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810号原告:攸县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兴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小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诚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强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网岭镇宏市村)法定代表人:陈亚中。原告攸县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株洲诚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攸县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诚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株洲诚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0元,减半收取计7475元,由原告攸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胡纳平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人民陪审员  刘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瞿梦西书 记 员  李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