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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9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洁铃诉被告谢曜帆、深圳市铭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铃,谢曜帆,深圳市铭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佳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457号原告:张洁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芳。被告:谢曜帆。被告:深圳市铭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万德大厦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775420。法定代表人:谢曜帆。被告:深圳市中佳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泰然大厦D座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13782X。法定代表人:尹蕾。原告张洁铃诉被告谢曜帆、深圳市铭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铃撤诉。案件受理费45548元,减半收取22774元(原告已交22774元,剩余22774元不再补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洁铃负担。审 判 员  李业旺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