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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严喜荣与杨占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喜荣,杨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31号申请执行人严喜荣,女,生于1971年4月5日。被执行人杨占侠,男,生于1958年12月27日。严喜荣与杨占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占侠赔偿严喜荣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645.39元,扣除已垫付的22000元,应再付72645.39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972元(已收缴1972元,2000元缓交),由严喜荣负担1986元,杨占侠负担1986元。判决生效后,杨占侠未按期履行,严喜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占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严喜荣赔偿款义务,但其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占侠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占侠依靠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其妻子常年有病在家,农闲时被执行人杨占侠在周围打零工,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除生活用品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占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严喜荣亦不能提供。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