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惠萍诉汤文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惠萍,钱铮,汤文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惠萍,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文显,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成惠萍、钱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94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惠萍、钱铮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地产借款再抵押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