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飞云申请执行折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云,折喜利,安四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张飞云,男,汉族,现住伊旗乌兰伦镇。被执行人折喜利,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安四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飞云与被执行人折喜利、安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4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