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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昌银申请执行叶邦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银,叶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赵昌银,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叶邦琴,女,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执行赵昌银申请执行叶邦琴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