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李丁和、江爱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李丁和,江爱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7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52号。主要负责人:雷恒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峰,该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洪,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李丁和,男。被告:江爱娥,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李丁和、江爱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李剑平人民陪审员 徐相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