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邹世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世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世涛,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高中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世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世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邹世涛翻墙进入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花园村×组×号隔壁彭某甲家中,并将该房屋内的一部手机(白色三星牌,型号:S7898I)和一枚约3克重的金戒指盗走。该手机和金戒指被邹世涛销赃后耗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元、金戒指价值864元。2、2017年8月8日,被告人邹世涛利用拐棍将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花园村×组×号彭某乙房屋外的防护栏撬开后进入该房屋,并将该房屋内二个卧室抽屉内中的现金700余元以及2包中华牌硬盒香烟盗走。经鉴定,该香烟价值90元。综上,被告人邹世涛实施盗窃犯罪二起,涉案物品价值1774元。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邹世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世涛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世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邹世涛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邹世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世涛有刑事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世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对被告人邹世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世涛的刑期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恩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附: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