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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永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刘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刘永兵,男,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伟诉刘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