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学良与王保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良,王保全,王学礼,王学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2325号原告:王学良,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增金,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全,男,54岁,汉族,住商河县。被告:王学礼,男,汉族,住商河县。被告:王学涛,男,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良与被告王保全、王学礼、王学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学良负担。审判员 张吉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