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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与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3573号原告: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号,注册号341181000001462(1-1)。法定代表人:钱桂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西城区经四路西天康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3597280H。法定代表人:罗启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与被告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8122元及违约金1487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的坐落于永丰镇工业园区创业路南侧16号的厂房出租给被告用于生产经营,总面积为600平方米,租赁期间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年租金为35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于合同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一年租金,若续租则于每年4月10号之前付给原告未来一年租金,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厂房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在厂房中安装了生产设备。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被告都未向原告交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并要求被告返还厂房,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诉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永丰镇工业园区创业路南侧16号的厂房出租给被告用于电缆生产制造,总面积为6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年租金为35000元,合同有效期一年,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被告于合同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一年租金。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如需要续租,则需被告提前一个月向原告书面提出,原告同意的,则续签租赁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厂房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在厂房中安装了生产设备。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被告都未向原告交付租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厂房、给付租金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收益,被告应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因被告自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至今未向原告给付房屋租金,现原告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要求被告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租金的数额,双方约定的一年的租金35000元,被告未给付。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2017年4月10日,一年期满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但被告实际还在占有、使用,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至其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实际主张被告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期限4.5个月租金13122元(每月按照2916元计算),应依法予以支持。三、由于被告至今未给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按照年度租金的5%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四、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的房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原告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的坐落于永丰镇工业园区创业路南侧16号的厂房。二、被告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租金48122元,承担违约金1750元。合计给付49872元。二、驳回原告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负担34元。被告安徽东升仪表电缆有限公司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