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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岩与胡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岩,胡进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613号原告:罗岩,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进宝,男,18岁,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罗岩与被告胡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岩撤回对被告胡进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岩负担。审判员  秦献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