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岩与胡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岩,胡进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613号原告:罗岩,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进宝,男,18岁,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罗岩与被告胡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岩撤回对被告胡进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岩负担。审判员 秦献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