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东某与莲花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某,莲花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512号原告:刘东某,男,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被告:莲花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铁某,男,。原告刘东某与被告莲花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东某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东某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东某承担。审判员  李少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