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酒泉宏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酒泉宏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财保85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负责人冯永革,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渠慎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酒泉宏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金塔县中东镇上四分村。法定代表人:吕生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宏康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塔县中东镇上四分村工业用房的转籍过户手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出具独立保函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宏康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塔县中东镇上四分村工业用房的转籍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陈爱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何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