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洪丹与刘通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丹,刘通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958号原告:孙洪丹,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通远,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丹与被告刘通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通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洪丹撤回对被告刘通远的起诉。审判员 杜 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