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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与监利农佳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监利农佳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法定代表人:熊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监利农佳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法定代表人:朱咏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与监利农佳农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德志审判员  吴敦辉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