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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雄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7111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1号荣鑫盛营运中心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6284307-7。主要负责人:卢东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王鲁娜,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1036号四楼G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73798M。法定代表人:陈西胜。被执行人: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出口加工区五号标准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2290517M。法定代表人:赖海鹏。被执行人:杨雄标,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3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雄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672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