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旭光与许立、任秀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光,许立,任秀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644号原告:王旭光,男,1942年5月2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系王旭光二女),女,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公司。被告:许立,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芮城三中教师被告:任秀妮,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光与被告许立、任秀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我们已经村干部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