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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旭光与许立、任秀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光,许立,任秀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644号原告:王旭光,男,1942年5月2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系王旭光二女),女,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公司。被告:许立,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芮城三中教师被告:任秀妮,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光与被告许立、任秀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我们已经村干部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