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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较场西路支行与许壮雄、许素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较场西路支行,许壮雄,许素吟,广州市润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较场西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7号。负责人:廖妍妍,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许壮雄,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许素吟,女,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润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70号之四1楼127T房。法定代表人:许斯达。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较场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壮雄、许素吟、广州市润潮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3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润潮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