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国齐、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李国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左自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李国齐,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李国齐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国齐作出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李国齐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6.09平方米土地,对非法占用的176.0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被执行人李国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曾催告被执行人李国齐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李国齐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国齐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希福代理审判员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海香书 记 员 茹 鑫-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