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侯佳奇诉白宝玉、刘淑丽、陈跃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佳奇,白宝玉,刘淑丽,陈跃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2293号原告:侯佳奇,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街道永青申请***组。被告:白宝玉,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刘淑丽,女,汉族,住同被申请人白宝玉。被告:陈跃年,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侯佳奇与被告白宝玉、被告刘淑丽、被告陈跃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侯佳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就还款事项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佳奇撤诉。案件受理费2,604.00元,减半收取计1,302.00元,保全费1,170.00元,由侯佳奇负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宝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