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郭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军,郭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军,男,生于1977年2月24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郭虎山,男,生于1970年4月4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张爱军与被执行人郭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郭虎山偿还张爱军人民币18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权利人张爱军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郭虎山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张爱军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郭虎山有下落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张爱军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爱军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