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督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树林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树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督375号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唐树林,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树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9日发出(2017)湘0321民督37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唐树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10月24日,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无法查找到被申请人唐树林实际居住地导致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321民督37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1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文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的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务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