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英盟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英盟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02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50-1.被执行人日照英盟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7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至裁定主文)申请强制执行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9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被执行人日照英盟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未按申请执行人下达的东人社监令字【2015】第19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到被执行人处接受调查询问,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9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罚款15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作出的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9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日照英盟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执行人又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9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的罚款15000元;(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各文书的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申请执行的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9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合法。关于该决定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根据被执行人日照英盟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9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鹿梦吟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