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7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创行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金爵门业厂、林仁信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创行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金爵门业厂,林仁信,林德闽,林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03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行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工业区工业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C区100A、1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6355238W。法定代表人:李天军。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金爵门业厂,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石肯二村工业区工业三路**号之二厂房,注册号440682600614598。经营者:林仁信。被执行人:林仁信,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林德闽,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林丽丽,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行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金爵门业厂、林仁信、林德闽、林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6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金爵门业厂应于2018年1月15日之前分期支付货款及利息合计56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行不锈钢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7.13元。被执行人林德闽、林仁信及林丽丽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四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林丽丽名下登记有粤Y×××××号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林仁信名下登记有粤Y×××××号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17年7月7日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因车辆现不知所踪,故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德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金爵门业厂现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6月28日将上述被执行人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9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定其三日内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举证提供。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无法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70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笑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