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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候志新与雷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志新,雷龙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1民初2102号原告:候志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龙刚,男,汉族。原告候志新与被告雷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志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被告雷龙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志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雷龙刚赔偿原告医疗费61250.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844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108330.49元,扣除被告已付的3000元,应赔偿下余的105330.49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8日9时30分许,雷龙刚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路由西向东行经大恒宾馆门前时,将右侧同向行驶候志新驾驶的自行车撞倒,致候志新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无现场)。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韩城市人民医院救治,雷龙刚支付医疗费3000元。后又转入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1250.49元。本次事故经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龙刚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候志新无责任。2017年7月20日,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候志新此次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雷龙刚系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车主,也是驾驶人,该车辆未投保险。被告雷龙刚辩称,对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我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我积极配合救治原告,先将原告送往韩城市人民医院后转至韩城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在此期间的医疗费已均由我支付,我还另行给付原告现金3000元。原告后在未与我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没有经所在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的情况下,执意去了西安治疗,有意扩大了损失。对原告的诉请我同意按韩城地区治疗此类病标准不超过20000元进行赂偿,再多了我没有能力赔偿。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2017年5月8日9时30分许,雷龙刚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路由西向东行经大恒宾馆门前时,将右侧同向行驶候志新驾驶的自行车撞倒,致候志新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无现场)。候志新受伤后,被送往韩城市人民医院及韩城市妇幼保健院救治,雷龙刚支付了在此期间的医疗费,并给付原告现金3000元。后原告认为自己病情需要即联系转入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61250.49元。2017年6月1日,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龙刚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候志新无责任。2017年7月20日,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候志新的身体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作出鉴定意见:1.被评定人候志新此次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评定人候志新此次损伤护理期限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候志新支付鉴定费2400元。另查,雷龙刚系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车主,也是驾驶人,该车辆未投保险。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部分:1、关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应如何计算?2、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韩公交认定(2017)第17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3、原告是否存在扩大损失医疗?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所举的相关证据,对上述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应如何计算?(1)关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数额。事放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韩城市人民医院及韩城市妇幼保健院救治,在此期间的医疗费己由被告支付。原告现诉请的医疗费仅系其在西安红会医院所花去的医疗费,并未包含韩城市人民医院及韩城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费,且原告现提供了西安红会医院治疗的相关票据,故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应认定为61250.49元。(2)关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诉请640元,现应以原告住院地点(西安)、住院时间以8天为基数,每天5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400元。(3)关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护理费。应参照医疗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护理期以150日为基数,每天1人护理,每天按80元计算。护理费认定为12000元。(4)关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营养费。应参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营养期以180日为基数,每天按20元计算。营养费认定为3600元。(5)关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应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对候志新身体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的意见,且候志新长期居住、生活及经济收入均来源于城镇,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认定为28440元。(6)关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伤残鉴定费。本院认为,伤残鉴定费2400元属于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合理费用,故对原告此项诉请依法应予支持。2、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韩公交认定(2017)第17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庭审中被告雷龙刚虽对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认为自已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却未提供相关的事实根据及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且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其并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3、原告是否存在扩大损失医疗?被告雷龙刚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侯志新存在扩大损失医疗行为。本院认为,患者享有自由选择救治医院的权利且该选择并非要征得其它医院的许可。本案中,被告虽称原告自行到西安医治存在扩大医疗行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在西安医院医治的也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受害人候志新诉请的损失应认定为105690.49元。被告雷龙刚在受害人候志新受伤期间垫付现金3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雷龙刚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候志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致候志新受伤,对受害人候志新的有关损失,应由被告雷龙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雷龙刚支付的3000元现金应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一.被告雷龙刚赔偿原告候志新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61250.49元、护理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8440元,合计105690.49元(己给付3000元)。二.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雷龙刚承担。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被告雷龙刚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存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