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与王璐、王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王璐,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02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57号。代表人:王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璐,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贺,女,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璐、王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黑0103执761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40925.95元,承担执行费93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761号、(2017)黑0103执恢1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