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淑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3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淑芹,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芹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志坚、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淑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淑芹于2016年末至2017年初,在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中沙村北山国有林场内,将被砍伐林木盗走。经鉴定:被盗林木价值人民币2,05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王淑芹供述、证人刘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捕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淑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淑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淑芹盗窃的木材已返还被害单位,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淑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淑芹于2016年末至2017年初,在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中沙村北山国有林场内,将被砍伐的林木4.1吨盗走用于自家烧火取暖。经吉林市龙潭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林木价值人民币2,050.00元。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淑芹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盗林木已返还给被盗单位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林场。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淑芹供述,证实2016年末至2017年初,其因家中过冬需要烧柴取暖,遂多次携带绳子和爬犁到附近的中沙村北侧国有林场捡拾木柴,拽回家后放在西侧仓房和院内西侧墙角,有些已用于烧火取暖。其捡拾的都是别人放倒的三米长的柞树和椴树,共4.1吨。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是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林场副场长。江密峰镇除龙家村、黄金村、金刚村外,其他村都有国有林木,因被盗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失。林场发现国有林木被砍断或者自然死亡后向林业局汇报,征求意见后将有价值的树木拉回,没有价值的树木清理回来,剩下的扔在山上。近几年盗砍乱伐情况较少,一般丢失的国有林木都是林场附近的百姓上山放烧柴拿回去烧火。江密峰镇中沙村七队、八队北侧的山片是林场的林木,都有丢失。3、吉林市龙潭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硬杂木烧柴4.1吨价值人民币2,050.00元。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淑芹辨认盗窃地点情况。5、搜查笔录,证实经对被告人王淑芹住处进行搜查,在西侧仓房及西侧墙角发现所盗窃的木材,经称重总重量为4.1吨。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淑芹的自然情况。7、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淑芹盗窃的木材及称重情况。8、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林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淑芹盗窃的林木位于中沙村八社北山天然林内,为国有林。9、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淑芹盗窃的4.1吨木材进行扣押并返还给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林场。10、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遵义路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核查相关信息库及档案,截至2017年2月19日未发现被告人王淑芹有违法犯罪记录。11、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淑芹在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中沙村八组被抓获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淑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淑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淑芹盗窃的木材已返还被盗单位,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淑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淑芹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邢亚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白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