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范大亮与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769号原告范某某,男,195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系范某某之妻),女,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8楼。法定代表人平秀剑,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审 判 员 王青青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卓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