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姜美松与翁应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美松,翁应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281号原告:姜美松,男,汉族,1994年10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应强,男,约24岁,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系汇川区万家地产中介信息服务中心北海路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美松与被告翁应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美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美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美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美松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曙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