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姜美松与翁应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美松,翁应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281号原告:姜美松,男,汉族,1994年10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应强,男,约24岁,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系汇川区万家地产中介信息服务中心北海路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美松与被告翁应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美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美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美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美松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曙红 百度搜索“”